CBAM 免費配額退場延至 2038 年:臺灣企業的成本曲線、供應鏈談判與資料戰

給決策者的一句話

歐盟不是撤回 CBAM,而是用較平緩的成本曲線換取產業轉型時間。臺灣企業短期可望少承擔部分邊境碳成本,但客戶對排放資料、可追溯性與減碳計畫的要求不會同步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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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摘要

2026 年 7 月 17 日,歐盟執委會提出 EU ETS 修正方案。與臺灣製造業最相關的變化,是把 CBAM 涵蓋產業的免費排放配額完全退場時間,從現行規劃的 2034 年延至 2038 年。

這項提案會改變 CBAM 的「成本速度」,卻不改變 CBAM 的「制度方向」。2026、2027 年的 CBAM 係數維持不變,排放資料蒐集與進口商申報仍須繼續;2028 年後的免費配額削減幅度則較現行法緩和,使進口商品的 CBAM 調整比例上升得更慢。

對臺灣企業,影響可分成四層:

  1. 財務層: 2028 年後的理論 CBAM 憑證需求下降,短期成本壓力減輕。
  2. 資料層: 申報、計算與查證義務未取消;不可靠資料的商業風險仍在。
  3. 供應鏈層: 歐盟進口商可能重新談判價格、碳成本分攤與資料責任。
  4. 策略層: 企業獲得四年緩衝,但真正值得投資的是資料底座與製程改善,而不是等待下一次政策放寬。

最重要的法律提醒是:這是執委會提案,仍須經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審議。 下文同時呈現「現行法」與「提案路徑」,避免把政策方向誤寫成已生效規則。


第一章|先把制度講清楚:改的是 EU ETS 免費配額,不是取消 CBAM

1.1 EU ETS 與 CBAM 為什麼必須一起看?

EU ETS 要求歐盟境內受管制設施為排放取得配額。為降低碳洩漏風險,部分產業可依效率基準取得免費配額。CBAM 則針對特定進口商品的嵌入排放量,要求歐盟進口商繳交 CBAM 憑證,使進口品逐步承擔與歐盟產品相近的碳成本。

如果歐盟廠商仍享有大量免費配額,而進口品卻立即承擔完整碳價,制度就可能形成過度保護。因此,現行設計以「CBAM 係數」逐年降低歐盟產業的免費配額,並同步提高進口商品需要承擔的調整比例。

簡化表示:

進口品當年度的 CBAM 調整比例 = 1 – 當年度 CBAM 係數

實際應繳憑證數量仍須考量產品嵌入排放、歐盟基準值、原產地已有效支付的碳價、適用的排放範圍與其他細節,不能只用這個比例直接取代法定計算。

1.2 現行法與 2026 年提案的差異

下表依使用者提供的提案整理資料呈現年度路徑;2038 年退場方向已由歐盟執委會官方頁面確認。由於立法仍在進行,逐年比例應在正式文本通過後再次核對。

年度現行 CBAM 係數現行調整比例提案 CBAM 係數提案調整比例對進口商的相對效果
202697.5%2.5%97.5%2.5%無變化
202795%5%95%5%無變化
202890%10%91.5%8.5%小幅減輕
202977.5%22.5%81%19%減輕
203051.5%48.5%59%41%明顯減輕
203139%61%48%52%明顯減輕
203226.5%73.5%37.5%62.5%明顯減輕
203314%86%27%73%明顯減輕
20340%100%15%85%完整負擔延後
2035-20370%100%15%85%維持緩衝
20380%100%0%100%完全退場

這張表傳達三個訊息:

  • 2026、2027 年沒有政策紅利。 現在正在做的資料準備不能停。
  • 真正差異從 2028 年後擴大。 特別是 2030 至 2034 年,理論調整比例顯著低於現行法。
  • 2038 年後方向沒有改變。 免費配額仍會歸零,CBAM 仍朝完整碳成本對齊前進。

1.3 延後不等於免除

企業最容易犯的錯,是把「免費配額延後退場」解讀成「CBAM 延後實施」。但 CBAM 的法定架構、進口商資格、嵌入排放計算、憑證價格與申報時程仍在運作。

更精確的說法是:

CBAM 已經在路上;提案只是把 2028 至 2037 年的油門踩得比較輕。


第二章|臺灣企業會少付多少?先學會正確看成本

2.1 成本不是「排放量 × 碳價」這麼簡單

企業內部常用下列簡化式做初步曝險估算:

初步 CBAM 曝險 ≈ 可計入嵌入排放量 × CBAM 憑證價格 × 當年度調整比例 – 可扣抵碳價

但正式計算還可能涉及:

  • 產品與製程的適用範圍。
  • 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是否納入。
  • 歐盟產品基準值與免費配額調整。
  • 原產地碳價是否符合「已有效支付」的扣抵條件。
  • 實際值、預設值與查證規則。
  • 多製程、多工廠與共產品的分攤。

因此,以下情境只用來說明「路徑差異」,不能當作申報結果。

2.2 情境試算:2030 年的政策差距

假設某產品在扣除可適用基準後,仍有 10,000 公噸 CO2e 的年度調整基礎;暫以每公噸 75 歐元的憑證價格估算,且不考慮原產地碳價扣抵:

  • 現行法 2030 年調整比例:48.5%。
  • 提案 2030 年調整比例:41%。
  • 兩者差距:7.5 個百分點。
  • 簡化年度差額:10,000 × 75 × 7.5% = 56,250 歐元

這表示提案確實可能降低進口商的短期財務負擔。但同樣重要的是:如果產品排放資料不完整而被迫採用較不利的預設值,資料品質造成的差額,可能大於政策放寬帶來的節省。

2.3 臺灣碳費不必然等於可全額扣抵

臺灣企業不能直接假設「在臺灣繳過碳費,就能等額扣掉 CBAM」。歐盟看的是原產地碳價是否已有效支付、是否直接對應該批商品的嵌入排放,以及是否符合證明與扣抵規則。

企業需要保存:

  • 碳費或其他碳定價的法定依據。
  • 實際支付金額與期間。
  • 免費額度、優惠費率或減免。
  • 支付主體與出口產品/工廠的對應關係。
  • 可供歐盟進口商與查證機構使用的證明文件。

「有碳費制度」與「某項產品可扣抵多少」是兩個不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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