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次性目標驗證轉向五年管理閉環後,企業真正需要重做的不是一張減排曲線,而是董事會問責、資本支出、採購條款、資料證據與對外溝通。
SBTi 企業淨零標準 V2.0 最值得注意的改變,不是某一個新的百分比或計算公式,而是標準開始把「設目標」與「執行目標」放進同一套管理閉環。
舊版實務往往是:盤查基準年、選擇方法、提交目標、取得驗證,之後由企業自行處理執行問題。V2.0 則要求企業回答更難的問題:誰負責?資本與採購是否支持路徑?哪些外部條件會卡住執行?供應商與客戶如何被帶入?五年後要用什麼證據說明進度?
這也是企業應把 V2.0 視為管理轉型,而不只是標準改版的原因。
先釐清時程:正式發布,不等於 2026 年立即換版
V2.0 已在 2026 年 6 月 11 日正式發布,生效日為 2027 年 2 月 1 日,SBTi 預計自 2027 年第一季開始接受 V2.0 驗證。2026 年設定、更新或續期目標的企業,官方仍鼓勵盡快依 V1.3.1 提交;2027 年轉換期內,企業仍可使用 V1.3.1,直到 2028 年 1 月 31 日。自 2028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新的目標提交才必須符合 V2.0。

圖|SBTi 標準版本過渡時程。2027 年轉換期間可依規定選擇 V1.3.1 或 V2.0;自 2028 年 2 月 1 日起,新提交的目標須全面採用 V2.0。依既有版本設定且已獲驗證的目標,仍可在原目標期間內維持有效。
對已驗證企業,既有近期目標原則上維持至原目標期間結束。這表示眼前的任務通常不是重送,而是做 readiness assessment:找出哪些制度在下一次更新前必須補齊。
先判斷企業類別:A 類與 B 類的義務不同
V2.0 依企業規模及註冊所在地,將企業分為 A 類與 B 類。大型企業不論位於哪個國家或地區,原則上屬於 A 類;高收入國家或地區的部分中型企業也會依排放量、資產、營收與員工人數等門檻歸入 A 類。不符合 A 類門檻者則歸入 B 類。

圖|V2.0 依企業規模與地理背景區分 A 類及 B 類。地區收入分類依公司註冊所在地與世界銀行分類判定;企業應以正式標準及最新分類資料確認適用類別。A 類企業通常承擔較完整的治理、揭露、確信與週期末評估要求。
變化一:治理責任進入最高治理層級
V2.0 把目標設定、提交與實施的整體問責放到董事會或同等最高治理機構。企業需說明監督與執行架構,並建立定期回報、檢討與調整流程。
顧問實務上,這會把科學碳目標從 ESG 專案轉成治理議題。董事會要看到的不能只有年度排放量,而應包括:目標差距、主要減排槓桿、資本需求、外部依賴、供應鏈風險與需由高層排除的障礙。
企業應檢查董事會議程、權責矩陣與內部績效制度是否一致。若董事會對目標負責,採購卻仍只看單價、資本預算沒有碳路徑門檻、事業部 KPI 沒有減排責任,形式治理仍無法支撐執行。
變化二:轉型計畫成為連結目標與資本配置的橋梁
轉型計畫需說明目標、涵蓋範圍、行動、時程、假設與外部依賴,並與企業整體策略整合。大型企業還需依規定公開揭露。
真正的難點不是把既有永續報告重新排版,而是讓三張表彼此一致:減排路徑、資本支出計畫與產品/供應鏈轉型計畫。若設備汰換在 2032 年,近期目標卻假設 2029 年已完成大幅減排;或採購策略尚未配置低碳材料成本,轉型計畫就缺乏可執行性。
建議企業建立「行動—排放影響—預算—負責人—里程碑—外部依賴」對照表,並把無法由單一部門控制的條件明確升級處理。
變化三:五年目標週期形成管理上的棘輪效果
V2.0 以五年為近期目標週期,並以可取得完整資料的近期年度作為目標基準年。每一輪都要重新確認基準、路徑與目標。
這會產生管理上的棘輪效果:若第一輪進度不足,距離 2050 年所剩的時間變短,後續週期需要承擔更高的減排速度或更大的絕對減排量。拖延不再只是聲譽問題,也會反映在下一輪的路徑壓力、資本需求與轉型成本。
企業不應只做 2030 年單點管理,而要建立 rolling forecast,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五年排放預測與投資差距。
變化四:範疇二從憑證數量進入電力品質與時空匹配
新版對低碳電力採取更細緻的實施邏輯,包括可交付區域、電力來源與小時級匹配的透明度。這與 GHG Protocol 正在推進的範疇二修訂方向互相呼應,但部分會計與報告細節仍需持續追蹤後續指引。
企業應立即整理的不是只有憑證張數,而是每份合約的發電來源、地點、機組資訊、交付期間、憑證註銷、用電據點與小時級資料可得性。若跨國據點或供應商分布廣,電力採購策略也需要依不同市場分開設計,不能用單一全球原則處理。
變化五:範疇三從總量目標轉向多種槓桿與重大活動治理
V2.0 讓企業可以依價值鏈情境選擇不同工具,包括絕對減排、供應商/客戶協同,以及針對不同活動的對齊方法。同時,企業要辨識排放密集型活動,避免重大排放源被淹沒在龐大的範疇三總量中。
對供應商而言,這是最直接的商業訊號。客戶未必只問「你的碳排下降幾%」,也可能問:是否有已驗證的近期目標?高排放材料占比多少?是否能提供產品與工廠層級資料?改善計畫是否具里程碑?
但供應商協同不能被誤讀為實體排放已經降低。它是一種轉型進度與影響力槓桿,企業仍需持續核算範疇三,並證明重大排放活動受到治理。
變化六:實施層級與聲明邊界同時收緊
V2.0 的實施層級優先要求企業在自身營運與價值鏈採取直接行動;若存在技術、基礎設施或市場結構等限制,才考慮活動池或產業層級工具。成本偏好或內部採購選擇,通常不足以構成跳過直接行動的理由。
同時,企業對外溝通必須區分三件事:溫室氣體清冊中可證明的減排、特定活動或價值鏈的對齊進展,以及對更大系統轉型的貢獻。市場工具、氣候資金與高完整性碳信用可以支持系統行動,但不能取代企業自身減排,也不能被直接包裝成清冊排放下降。
這對永續報告、官網文案、客戶問卷與產品行銷都很重要。未來的風險不只在於數據錯誤,也在於聲明類型與證據不匹配。
合作夥伴深度解析:三個範疇,不再只有一把尺
以下段落保留合作研究資料的主要方法、判斷與爭議,只進行繁體中文、標點與版面整理;SSBTi 對臺灣企業的補充意見另行標示。
基於基準年的溫室氣體清冊(須符合 GHG Protocol,並涵蓋全部溫室氣體種類),企業分別就範疇一、範疇二與範疇三設定目標。
範疇一:三條路可選
企業自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有三種目標方式可以選擇:
- 絕對減排:從基準年沿直線走向 2050 年殘餘排放水準。這是最直觀的方法,適合排放量已經達峰、排放結構相對穩定的企業。
- 排放強度減排:沿產業排放強度路徑前進。適合產品結構複雜、仍在成長中的企業,例如汽車、消費電子等產業。
- 資產轉型目標:這是 V2.0 的創新,適用於資本存量更新並非線性進行的企業,例如電廠與航運公司。企業可透過轉型計畫設定里程碑,例如停止投資新建化石燃料資產的時程,並用碳預算量化近期減排承諾。資產轉型目標也凸顯了高排放產業必須面對的轉型風險。
採用排放強度或資產轉型方式的企業,必須同時設定至 2050 年的遠期目標(long-term target)。

圖|範疇一可採絕對排放量、排放強度或資產轉型目標。採排放強度或資產轉型方法時,須同時設定遠期目標。
範疇二:低碳電力與可交付區域規則
外購電力、熱能、蒸汽和冷能的目標有兩條主線:提高低碳電力(Low-carbon Electricity, LCE)比例,或降低範疇二絕對排放。
可交付區域規則:所購買的綠電必須與用電位於同一個可交付區域(deliverability region)內;若為跨區交易,則需要具有輸電互聯條件。依 SBTi 的說明,可交付區域是指一個地理區域內,連接至同步電網的發電來源能夠合理服務同一電網內的用電來源。
原合作研究資料指出,這項要求在電力市場會產生同步電網如何劃分的爭議:若從全國調度角度理解,可能主張更大的可交付範圍;若嚴格按照同步電網定義,則可能落在區域電網尺度。可交付區域如何與各地電力市場現實銜接,將是標準執行的重要問題。
SSBTi 臺灣觀察:企業不能直接套用區域電網的判斷。實務上應依電力系統、轉供安排、綠電交易契約、能源屬性憑證與 SBTi/GHG Protocol 後續指引判定,並保留發電來源、交付期間、據點與憑證註銷的完整證據。
機組年齡限制:購電協議(PPA)所對應的發電機組,投產或重新投產(re-power)日期原則上須位於用電期間前 15 年內。其政策目的,是避免企業只依賴舊機組的低價綠證,而未促進新的低碳電力投資。既有合約可適用祖父條款,但續約後不再當然適用。這也與 RE100 強調新增性與較新發電設施的技術方向互相呼應。
小時級匹配:V2.0 並未全面強制小時級匹配,但要求年用電量超過 10 GWh 的 A 類企業報告小時級匹配比例,並設計自願性認可門檻:2030 年前至少 50%、2030 至 2035 年至少 75%、2035 年後至少 90%。這與 GHG Protocol 正在推進的範疇二修訂方向一致;然而,讓發電曲線與用電曲線做到小時級匹配,對發電企業與購電企業都是不小的資料與合約挑戰。


範疇三:三把不同的尺
範疇三一直是企業最頭疼的部分。V2.0 提供三種平行的近期目標方案,企業可以依價值鏈情境選擇。
方案一:絕對減排。從基準年沿直線走向 2050 年的殘餘排放水準,是舊版標準已有的經典路徑。
方案二:供應商/客戶協同比例。這是新的概念。企業不必直接以自身範疇三排放下降幅度作為近期目標指標,而可逐步提高一級供應商或客戶中「轉型中實體」(in-transition entity)或「淨零對齊實體」(net-zero-aligned entity)的比例。衡量維度可使用排放量、採購金額或收入;但企業仍須核算與報告範疇三排放,並辨識重大排放來源。
「轉型中實體」是指已設定涵蓋範疇一、範疇二與重大範疇三排放之近期科學基礎目標,並符合在 2050 年前達到淨零方向的供應商或客戶;B 類企業的涵蓋要求較為簡化。另一條可能路徑,是超過 90% 收入來自公認永續金融分類法所認定的轉型或轉型賦能活動。隨時間推進,實體仍須證明可量化進展,才能維持「轉型中」分類。
「淨零對齊實體」則是範疇一、二、三排放已為零或達到殘餘排放水準的供應商或客戶;或超過 90% 收入來自公認永續金融分類法所認定的淨零一致性活動。
方案三:把範疇三拆成三組,分別使用不同工具。
- A 組:有產業淨零路徑的上游活動,例如採購鋼材、水泥或運輸服務,可採產業碳強度減排、低碳採購量占比(volume alignment)或供應商協同。例如「2030 年採購的低碳鋼占 50%」。
- B 組:沒有產業淨零路徑的上游活動,例如 IT 設備與諮詢服務,只能採用絕對減排或供應商協同。
- C 組:下游使用與報廢排放,可使用的工具最多;除排放目標外,還可設定產品使用對齊(product use alignment)或產品生命終期/循環設計對齊(product end-of-life alignment)。例如「2030 年零排放車占銷量 60%」。
V2.0 也允許企業合理排除部分範疇三類別,例如占範疇三不到 5% 的類別或員工通勤等,但企業必須量化並說明排除理由。

合作夥伴觀點:協同目標是影響力槓桿,也可能削弱近期目標的嚴謹性
方案二衡量的是供應鏈夥伴是否採取獨立的氣候行動,本質上是一種「影響力槓桿」策略。企業透過採購決策與供應商管理,推動價值鏈夥伴走上淨零路徑,但企業自身的物理排放清冊不會因此直接下降。
這體現了標準的靈活性,但也可能削弱目標的嚴謹性:在近期目標階段,即使供應商只是設定了目標、排放尚未實際下降,也能被計入「轉型中實體」的比例。不過,標準在遠期目標收緊要求——協同比例目標只有在供應商或客戶實際達到零排放或殘餘排放水準時才算達成;只有「設定了協同目標」並不足夠。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套方法也可能進一步促進上游供應商建立並執行減排目標。能以更好的成績呈現在 SBTi Dashboard 上,也可能為供應商帶來更多商機。但標準實際如何推進,仍需持續觀察。
排放密集型活動:把重大排放源從總量中拉出來
V2.0 引入「排放密集型活動」(Emissions-Intensive Activities, EIA)。企業須對照標準附件 A 的 25 項活動,辨識價值鏈中存在的 EIA 並量化排放。單一 EIA 若達範疇三排放的 5% 或以上,即被認定為重大 EIA;標準建議企業為重大 EIA 單獨設定目標。

主要活動包括:
這套機制確保價值鏈中排放最集中的活動被顯化並受到針對性治理,避免高排放活動被「淹沒」在龐大的範疇三類別總量中。
實施層級:活動層級、活動池,再到產業層級
V2.0 要求企業優先在自身營運與價值鏈中直接減排。只有前一層因結構性限制無法推進時,才可退而採用更間接的方法。
- 活動層級行動(activity-level actions):在企業營運與價值鏈中直接從源頭降低排放,包括能源效率、燃料替代,以及推動供應商與客戶採取減排行動。這是標準最優先的層級。
- 活動池行動(activity pool-level actions):當排放嵌入電網、燃氣管網、特定區域的供應集散區(supply shed)或物流網絡等共享系統時,企業可以在同一活動池內採取行動。活動池必須界定在最小且合理的地理或營運層級,並可使用能源屬性憑證、質量平衡或 book-and-claim 商品證書支持;核心限制是證書須來自同一活動池。
- 產業層級行動(sector-level actions):只有在前兩層因結構性限制無法實施時才能使用。結構性限制主要指技術成熟度不足,或特定區域的基礎設施、監管、市場結構及供應限制;企業偏好、採購選擇或成本考量並不構成充分理由。產業層級行動還須符合活動匹配(activity matching)與系統關聯(system association)。
此外,V2.0 透過建議條款引入賦能行動(enabling actions)。企業若因結構性限制無法在三個層級採取足夠行動,可投資於排除障礙的基礎建設或協作,例如化工企業與政府、能源業者共同投資綠氫製備與儲運。賦能行動不計入目標進度,但可作為週期末評估中「盡最大努力」的證據。
一旦使用市場工具,仍須符合額外性、可驗證性、防止重複計算及時間匹配等完整性要求。


跟蹤、評估與三種聲明
企業須每年報告進度,並在五年週期結束時接受週期末評估(End-of-cycle Assessment)。A 類企業的進度資料至少須經獨立第三方有限確信(limited assurance)。
企業對外發聲也必須遵守 SBTi 聲明體系,並區分:
- 減排聲明:只有物理溫室氣體清冊的變化才能作為依據。若購買綠證但物理清冊沒有相應變化,不能直接宣稱「我們減少了排放」。
- 一致性/對齊聲明:活動層級行動在營運或價值鏈中產生可衡量變化時使用,聲明對象是具體行動或供應鏈轉型,而非企業整體排放水準。
- 系統貢獻聲明:活動池或產業層級行動發生在企業價值鏈所嵌入的系統內,但物理清冊無法追蹤到相同尺度時,只能說企業對相關系統脫碳有所貢獻,不能說企業自身已經減排。
系統貢獻聲明補上了過去企業做出有益氣候行動、卻缺乏規範聲明空間的缺口;但它也提高了驗證難度。驗證者必須理解活動池與產業層級行動,檢查額外性、時間與地理匹配,並確認企業所主張的結構性限制。這類聲明能否長期獲得市場高度認可,仍有待觀察。
SBTi 本身並不獨立驗證企業排放資料的真實性。資料的準確與完整仍是企業及其第三方確信提供者的責任;SBTi 認可的驗證機構主要審查目標、評估與聲明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OER:持續排放責任的設計與爭議
持續排放責任(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OER)是 V2.0 中獨立於目標執行的認可機制。2035 年以前屬自願參與;標準表達了 2035 年後逐步導入強制責任的意圖。
OER 的計算基礎是最近連續五個年度的累積排放,而不是單一年度排放。例如企業每年排放 100 萬噸 CO₂e,五年累積基數是 500 萬噸;若參與級(Engaged)須涵蓋 1%,對應的貢獻量即為 5 萬噸 CO₂e。
OER 採雙軌設計:
- 經驗證的減緩成果(verified mitigation outcomes):支持企業價值鏈以外、經事後獨立確信的減排或移除成果,例如自然碳匯保護、強化,以及大氣碳移除與儲存。
- 貢獻預算(contribution budget):依涵蓋排放量建立美元/tCO₂e 預算,投入碳信用、事前減緩資金、低碳與零碳研發、減緩賦能、調適與韌性,以及損失與損害等氣候行動。產品層級的「避免排放」不在合格用途內。
參與級與進階級可依規則選擇或組合路徑;領導級(Leadership)則要求兩者並用。原合作研究資料特別指出,領導級以較高的每噸貢獻預算,迫使碳信用購買後的剩餘資金流向研發、調適、損失與損害等碳市場較難涵蓋的領域,但這些用途如何被一致認定,仍是配套制度的挑戰。
對碳信用路徑,標準要求治理與可追溯性、保守的事後量化、額外性、逆轉風險保障、獨立第三方確信、盡職調查與無害原則。無論採取哪一條 OER 路徑,相關貢獻都不能計入企業目標執行、不能從溫室氣體清冊扣除,也不能重複計算。
原合作研究資料對 OER 保留意見:雙軌結構與貢獻預算在自願階段具有合理性,但若 2035 年後高品質碳移除需求快速上升,全球供給能否跟上,可能比碳信用品質本身更具挑戰。準備參與的企業,較審慎的策略是從參與級開始,優先考慮貢獻預算以降低漂綠疑慮,並對碳信用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同時密切追蹤高品質碳移除市場的供給。


深度點評:更接近現實,也代表一種妥協
企業設定一個淨零目標,遠比執行並實現一個淨零目標容易。V2.0 承認了這個現實世界的摩擦。雖然最簡單的概括是「從目標驗證轉向行動框架」,但更深一層看,它也代表 SBTi 開始承認:一張溫室氣體清冊,裝不下企業所有有價值的氣候行動。
過去,企業氣候管理常有一種執念:任何行動最好都能反映在 Scope 1、2、3 的下降,企業的努力才會被看見。現在,無論是 GHG Protocol 或 SBTi,企業都需要依規範回答另一組問題:即使排放下降尚未完整反映在自身清冊中,企業所控制或影響的供應商、客戶、產品與活動,是否正朝淨零路徑移動?企業是否推動其所在的電網、物流網絡、供應池與產業系統發生變化?
這既為企業提供了較合理的聲明渠道,也限制企業任意宣傳。V2.0 以多種範疇三工具、實施層級與聲明類型,嘗試跨越標準與現實的鴻溝;但為了增加可操作性,部分方法也可能削弱傳統上對「物理排放必須直接下降」的科學嚴謹性。這不是可忽略的副作用,而是企業、驗證者與市場未來必須共同面對的核心爭議。
SSBTi 顧問觀點:臺灣企業的 30/90/180 天路徑
30 天|完成適用性與缺口盤點
- 確認現有 SBTi 目標、承諾與預計更新時間。
- 建立 V1.3.1/V2.0 轉換時程表,不把 2028 年誤解為所有既有目標的失效日。
- 盤點董事會、財務、採購、營運、能源與供應鏈的權責。
- 初步辨識價值鏈的重大排放來源與排放密集型活動。
90 天|完成一輪證據鏈演練
- 選一個高排放產品或事業單位,串接基準年、行動、預算與預期減排。
- 對主要綠電合約建立可交付性、來源、期間與註銷文件清單。
- 將主要供應商依排放資料、目標狀態、改善能力與商業重要性分層。
- 建立對外聲明審查表,區分減排、對齊與系統貢獻。
180 天|把準備工作變成管理制度
- 形成經高層審查的轉型計畫初稿,與資本支出及採購策略對齊。
- 建立五年滾動排放預測、目標差距與年度更新機制。
- 把供應商資料要求及改善里程碑寫入採購流程與合約模板。
- 規劃第三方確信、目標驗證與週期末評估所需的證據保存。
結論
V2.0 並沒有讓科學碳目標變得比較輕鬆,而是把現實世界的執行摩擦放進標準:技術不成熟、電力市場限制、供應鏈資料不足與資本週期不一致,都必須被辨識、治理並透明說明。
對企業來說,最有價值的策略不是在 V1.3.1 與 V2.0 之間只做版本選擇,而是利用轉換期完成底層能力建設。當董事會問責、資本配置、能源採購、供應商治理與聲明證據能夠連成一條線,SBTi 才真正從一張證書變成企業的轉型管理系統。
重要提醒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可取得的 SBTi 官方資料整理。V2.0 的部分配套方法、確信及聲明文件仍會陸續更新;企業提交與合規判斷應以 SBTi 最新生效文件、適用產業標準及驗證機構要求為準。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