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能建立自己的 CBAM 查證能力嗎?中國大陸、臺灣、越南三地交叉分析與區域網絡模式

【戰情摘要】CBAM 查證認可只能由歐盟(及納入後的 EEA)國家認可機構(NAB)授予。亞洲各地的認可體系,即使已認可當地機構從事 ISO 14065 溫室氣體查證,也不能直接轉換成 CBAM 認可。但這不代表亞洲只能等歐洲機構上門:設立於歐盟以外的查證機構,可以向受理第三國申請的歐盟 NAB 直接申請。真正的門檻不在「能不能申請」,而在三件事:單一法人的治理結構、公正性穿透規則、外包邊界。本文以這三條規則為軸,交叉比較中國大陸、臺灣、越南三地,並提出三種可行的區域查證網絡模式。

整理自 CPCD/SSBTi 專業文章,並加入三地交叉分析。

一、CBAM 認可是一種「簽字權」

2026 年 8 月 24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CBAM 查證與認可指引》(Guidance on CBAM Ver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for Verifiers and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查證機構的認可路徑才算明確。原文點出一個關鍵:CBAM 認可本質上是一種簽字權——只有獲歐盟 NAB 認可的機構,其簽發的查證報告才能被進口商用於按實際排放申報。拿到認可只是入場券;簽名能否被歐盟進口商接受、能否持續通過 NAB 監督,才是這門業務真正的門檻。

為什麼查證會越來越多

企業申報 CBAM 有兩條路:直接採用歐盟預設值,不需第三方查證,但數值通常偏高;或採用實際排放值,必須經獨立查證。兩股力量會推動企業轉向實際值:

  • 預設值帶有懲罰性加成。依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621,預設值在計算基礎上 2026 年上浮 10%、2027 年 20%、2028 年起 30%(化肥等產品另有安排,以條文為準)。加上免費配額在 2026–2034 年間逐年遞減,按實際值申報的經濟價值會逐年放大。
  • 預設值按國別設定。排放接近該國行業平均的設施,查證帶來的節省有限;明顯優於國別預設值的設施——例如電爐短流程鋼廠、綠電比例高的電解鋁廠——才有強烈動機查證。

企業可以先粗算:〔預設值 ×(1+當年加成)-實際排放〕× 出口量 × CBAM 證書價格,再與查證費用比較,並事先向歐盟進口商確認是否接受實際值。CBAM 查證以設施為單位,每個設施每個報告年度出具一份報告,須達到「合理保證」水準;與 EU ETS 不同,CBAM 查證還要評估設施監測計畫的合規性。

二、決定一切的三條規則

規則一:認可綁在單一法人上,且按活動群組授予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2551 以 EN ISO/IEC 17029 為認可依據,並適用 EN ISO 14065,再疊加 CBAM 專門要求。ISO 14064-3 因針對性不足,不作為 CBAM 查證依據。已透過本地認可體系取得 ISO 14065 認可的機構,不能直接轉換為 CBAM 認可;其價值在於體系文件與人員經驗可以沿用,而不是可以「免評」。

認可範圍不是按六大產業發證,而是按法規規定的活動群組(activity groups)。原文整理的對應如下(以法規附件為準):

活動群組認可範圍對應產業
I水泥熟料、各類水泥、水硬性水泥水泥
II氫氣、液氨氫、化肥前驅物
III硝酸化肥前驅物
IV尿素、混合肥料化肥
V燒結礦、生鐵、直接還原鐵(DRI)、粗鋼鋼鐵基礎產品
VI鐵合金(錳鐵、鉻鐵、鎳鐵等)鋼鐵鐵合金
VII原鋁(未加工原生鋁)鋁基礎產品
VIII鋼鐵製品、鋁製品鋼鐵與鋁下游製品
L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專項技術
LI作為商品進口至歐盟關稅區的電力電力(進口情境)
LII生產過程間接排放查證通用排放核算

查證機構只能就其認可證書涵蓋的群組簽發報告。所以企業挑選第三方時,不能只問「你有沒有 CBAM 資格」,還要問:「你的認可範圍是否涵蓋我的產品與製程?」

規則二:公正性會穿透到關聯方

查證機構不得為其提供過顧問服務的經營者執行 CBAM 查證。2025/2551 進一步規定:查證機構與顧問機構之間只要存在共同所有權、共同治理、共同管理或人員、共享資源、共同財務、共同合約或行銷,或為轉介客戶支付佣金等關係,查證機構的公正性即視為受損。換言之,集團內一家公司做顧問、另一家公司替同一客戶查證,並不能繞開這條紅線。

規則三:外包有邊界

獲認可機構可以使用外部人員或外部組織承擔部分查證活動,但必須保留全部查證責任;獨立複核,以及查證報告的編製與簽發,不能外包。

人員與產能的硬約束

  • 團隊結構參照 EU ETS:主任查證員、查證員、技術專家、獨立複核人。獨立複核人須完全獨立於執行團隊;主任查證員與查證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技術專家可由具備行業能力的查證員兼任。原文歸納:每次 CBAM 查證至少需要三人。
  • 現場訪查以實地為原則。只有在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6 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採用虛擬訪查或豁免,並須在報告中說明理由。
  • 主任查證員強制輪換。同一主任查證員連續五年承擔同一設施的年度查證、期間無其他主任查證員參與者,須暫停三年。
  • 語言與出行能力。指引要求查證機構在接案前評估能否在設施所在國執行查證,包括是否有能用當地語言溝通的合格人員、簽證與差旅是否可行。

三、亞洲機構怎麼取得認可

CBAM 認可只能由歐盟成員國的 NAB 授予,但並非所有 NAB 都受理歐盟以外的申請者。依歐盟委員會 2026 年 9 月 1 日版的認可現況表(原文引述),當時已受理第三國申請的有法國 COFRAC、義大利 Accredia、荷蘭 RvA、波蘭 PCA、瑞典 Swedac 五家,斯洛伐克 SNAS 與希臘 ESYD 則已同意受理。歐盟委員會已持續更新此表,申請前應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原文也指出,取得任一 NAB 授予的 CBAM 認可後,即可承接其他國家的查證項目。

認可流程分六步:建立體系(ISO 14065、技術程序、行業能力)→ 選擇 NAB → 文件審查 → 見證評審(NAB 派員全程觀察實際查證活動)→ 取得認可 → 在 CBAM Registry 完成登錄。原文參考既有認證經驗,估計整體週期通常 6 至 12 個月;沒有 EU ETS 經驗的機構可能更長。許多機構以為見證評審最難,但原文認為文件審查耗時耗力,難度不相上下;文件審查通過後,見證評審反而可能順利——前提是英文溝通順暢。

費用方面,CBAM 認可目前沒有統一標準。常見結構包括申請費、按評審員人天計的文件與現場評審費、評審員差旅(第三國申請者須負擔來訪費用)、年度監督費,以及約五年一次的複評費。目前唯一公開明確價格的是瑞典 Swedac:申請費 4,000 瑞典克朗,但這只是最基本的行政費用。原文提醒:NAB 收費只是門票,養團隊才是持續成本。

四、三地交叉分析:中國大陸、臺灣、越南

三地都無法由本地認可體系授予 CBAM 認可,起點相同;差別在產業曝險、碳定價基礎與語言條件。

面向中國大陸臺灣越南
主要 CBAM 曝險鋼鐵、鋁、水泥、化肥皆有,產業別最完整以鋼鐵為主(約占輸歐 CBAM 貨品 96%),扣件為歐盟第二大進口來源以鋼鐵為主,輸歐約 294 萬公噸,為歐盟第八大來源
最相關活動群組V、VI、VII、VIII、I、IV 等多群組V、VIII(含扣件等下游製品)V、VIII(以塗層扁鋼等為主)
本地碳定價全國碳市場已擴大納入鋼鐵、水泥、鋁冶煉碳費標準費率每公噸 NT$300,尚未獲 CBAM 第 9 條扣抵認可碳交易制度 2025 年起試行,涵蓋鋼鐵、火力發電、水泥
查證語言條件中文;案量最大,最需要中文查證人員中文+英文;與歐洲 NAB 的英文作業能力較成熟越南文;合格越語查證人員稀缺
既有查證基礎本地 ISO 14065 認可機構眾多,經驗可沿用但不能免評本地 ISO 14065 認可機構與 ETS 經驗有限,但國際驗證業務接軌度高本地查證能力仍在建立中

臺灣與越南的貿易數據引自第三方整理之 Eurostat 2025 年資料,僅供量級參考;委任或投資決策前請以原始資料核對。

交叉來看,有三個觀察:

  1. 需求高度重疊在 Group V 與 VIII。三地輸歐的 CBAM 貨品都以鋼鐵為主,臺灣與越南更集中在下游鋼製品。一支熟悉鋼鐵製程的查證團隊,可以服務整個區域。
  2. 語言是區域性的瓶頸。指引明確要求能用當地語言溝通的合格人員。一家歐洲機構即使已獲認可,如果沒有能進入亞洲工廠、熟悉底層資料與工業流程的團隊,實際項目的成本、排程與溝通難度都會很高。這正是亞洲查證人員最有價值的地方。
  3. 產業鏈本身就跨境。大量臺資與陸資工廠設在越南,供應鏈的物料與資料在三地之間流動。查證能力若只能在單一市場執行,就跟不上客戶的實際布局。

五、四種進入模式

原文歸納了亞洲機構進入 CBAM 查證市場的四種模式:

  1. 以本地法人直接向歐盟 NAB 申請。完整保留品牌與業務控制權,簽名是自己的;但對英文體系文件、人員能力、行業經驗及跨境評審準備要求最高。指引明確表示,在設施所在國設立辦公室不是強制要求。身處亞洲本身不是劣勢,劣勢在業績與信譽的累積。
  2. 在歐盟成員國設立法人,再由歐洲主體申請。可把歐洲客戶合約、監管介面與報告責任放在歐洲主體。但新設歐盟法人不會帶來額外准入權,反而失去在多家 NAB 之間選擇的自由;若實際仍依賴亞洲團隊,NAB 照樣要評估這些人員與場所。值得做的是收購有人員、有業績的真實機構,而不是註冊空殼公司。
  3. 收購已具 EU ETS 或 CBAM 查證能力的歐洲機構。可能最快,但認可附著在法人與其能力上:控制權變更通常須通知 NAB,並可能觸發特別評審;關鍵人員一旦流失,資格就空心化。收購方集團若在本地從事 CBAM 顧問,依公正性穿透規則,被收購的查證機構就不能查這些顧問客戶。
  4. 不自行持證,與已獲認可的歐洲查證機構長期合作。亞洲團隊負責工廠現場、本地語言底層資料、行業技術與前期數據準備,由獲認可法人承擔最終查證責任。這可能是大量亞洲技術機構最務實的切入方式,但合作邊界必須依獨立性與外包規則設計。

六、三種區域查證網絡模式

把四種模式放到三地交叉的脈絡裡,可以組合出三種區域網絡:

模式 A|單一法人,跨境配置人員

由一個亞洲法人取得 CBAM 認可,在多個市場配置查證人員。治理最集中,但 NAB 會評估所有人員所在地的人員與場所;跨境資料流動須事先完成各地法規評估;認可法人設在哪裡,也決定了監管與品牌敘事。適合已有成熟國際業務、治理結構單純的機構。

模式 B|區域核心法人,加上 MOU 協作夥伴

由產業曝險相近的兩地組成核心——例如以鋼鐵下游製品為主、且有大量跨境投資的臺灣與越南——由一個法人持證;第三地夥伴以 MOU 形式協作。這種模式的關鍵在 MOU 的設計:

  • 協作夥伴只承擔可外包的部分:現場協助、本地語言資料前置整理。
  • 獨立複核與報告簽發,一律留在獲認可法人。
  • 費用按工作量計酬,不按案件轉介計酬;不共同行銷、不共用人員。
  • 若協作夥伴同時提供 CBAM 顧問服務,須逐案確認公正性,避免雙方客戶互相無法承接。

模式 C|不持證,與歐洲獲認可機構長期合作

亞洲團隊專注資料就緒、監測體系建設、行業技術審查與現場支援,由歐洲獲認可機構承擔查證責任。成本最低、啟動最快,客戶資源充足時甚至最能獲利;風險是本身不具資格,可替代性較高,合作穩定性取決於與獲認可機構的長期關係。

原文的實戰建議值得每家考慮申請的機構先算一筆帳:未來三到五年預計能取得多少 CBAM 查證客戶?集中在哪幾個活動群組?是否已有合格查證人員與真實的見證案例?取得並維持認可的固定成本,與預期收入是否匹配?如果答案不樂觀,不一定要自己持證。CBAM 第三方市場不只有「拿到資格」一種賺錢方式,真正要選擇的,是自己準備控制價值鏈中的哪一段。

七、SSBTi 觀點:選擇資料就緒端

公正性穿透規則逼每個參與者回答一個問題:你要做查證,還是做顧問?兩者不能在同一個關係網裡並存。

SSBTi 的定位在供應商資料就緒、方法對照與可追溯的證據鏈,也就是上述模式 C 的位置:協助亞洲供應商把數據整理到「可被查證」的狀態,再由具適用認可範圍的獨立查證機構執行查證。我們不自行持有 CBAM 查證認可;這不是能力問題,而是制度設計使然——讓資料準備與獨立查證保持分離,才是 CBAM 實際排放數據得以被信任的基礎。

對亞洲供應鏈而言,查證機構在哪裡設立並不是重點。重點是:你的資料,能不能在任何一家獲認可機構面前站得住。

企業挑選查證機構時要核對的四件事

  1. 實際承接項目與簽發報告的法人名稱。
  2. 由哪一家歐盟 NAB 認可、認可編號為何。
  3. 認可範圍涵蓋哪些活動群組,是否涵蓋自己的產品與製程。
  4. 是否已完成 CBAM Registry 登錄,並具備在自己工廠所在地執行實地查證的人員與資源。

只宣稱「擁有 ISO 14065」「長期從事碳查證」「正在申請 CBAM 資格」,都不能替代正式的 CBAM 認可。可透過歐盟委員會公布的查證機構資訊、對應 NAB 的認可資料庫與機構提供的正式認可證書交叉核對。

點評

原文點評指出,這篇文章務實落地,觸及出口歐盟企業普遍面臨的痛點:去哪裡找第三方?自己該不該投資一家第三方?或者自己該不該申請成為第三方?由於 CBAM 尚未真正開始,本地仍未累積起有價值的經驗,只能透過各種材料與歐盟第三方的公開報導彙整。這些一手資訊難能可貴,但只能作為借鑑——第三方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很大的彈性,包括報價,差異會非常大。

署名與參考資料

本文整理自 CPCD/SSBTi 專業文章,並加入三地交叉分析與區域網絡模式。

  • 歐盟委員會:Verification of CBAM emissions(含 2026-08-24《CBAM 查證與認可指引》與認可現況表)。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6:查證原則。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2551:認可條件、監督與相互承認。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621:預設值規則。
  • 臺灣、越南貿易數據:第三方整理之 Eurostat Comext 2025 年資料(臺灣、越南),僅供量級參考。

本文為制度與市場解析,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代表對任何機構資格的背書。認可費用、週期與 NAB 受理狀態均可能變動,請以歐盟委員會與各 NAB 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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